1、为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及海关监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正式发布,于2001年3月8日通过署办公会审议。该管理办法旨在对加工贸易中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进行规范管理,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4、加工贸易企业需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处理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出口制成品的废、碎及下脚料件,而节余料件则指因改进工艺和管理产生的剩余料件,仍可用于后续出口制成品。
不是,《加工贸易手册》只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要办的,用于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为成品后再出口。
加工贸易手册编号是指你们公司去当地的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后会生成一个编号,来料加工的编号是B开头的,进料加工是C开头的,电子账册是E开头的。
一般是工厂用做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的手续后,发给工厂的一本手册,上面记录进口的料件,损耗和出口的成品。因为这种贸易方式一般是免税的,所以办理手册是为了方面工厂的减免税手续。
1、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如果是国内企业从国外进口料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生产后再出口的情况,应填写为“进料加工”,如果是国外企业提供料件给国内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再将成品出口到国外的情况,应填写为“来料加工”。
2、题主是否想询问“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主管海关可以不一致吗”?不可以。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得知,总署公告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要求,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的主管海关需要一致。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时,需要按照规定填制、提交保税核注清单。因此不可以。
3、企业操作外发加工业务,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系统”在数据录入模块下的外发加工申报表界面,以电子形式申报。企业操作加工贸易手/账册(金二)报核时,清单信息既可自动提取也可手工录入,手工录入时需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手/账册(金二)系统录入有效编号,敲【回车键】,继续录入表头数据,暂存。
4、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和保税系统的专用单证,是所有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进、出、转、存的唯一凭证。主要区别在商品上:前者是反应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后者是用于通关、料号级数据经过归并汇总的项号级商品,两级数据需要保持一致。
5、报关单申报则需在核注清单申报的基础上生成,通过金二加工贸易手册模式,完成通关手续并由海关审核后签发税单。企业在付税窗口完成税款缴纳后,等待海关放行和报关单结关,至此完成内销征税的所有海关手续。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及海关监管,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及海关监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保税加工贸易串料申请,以及保税区进料加工申报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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