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贸易市场食品卫生问题,以及农贸市场卫生问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管理好我省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特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街头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及有关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牲畜市场、旧货市场、花卉市场等),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形式。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查询湖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得知: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水产品的卫生检疫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1、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查询湖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得知: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水产品的卫生检疫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2、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动物肉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各类专业街头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第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环境卫生。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及验证工作(即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肉品兽医检验证和营业执照,对食品卫生质量和工具、容器卫生进行感官检查);管理食品摊点的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组织建立各种卫生制度;检查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5、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检查员)负责;食品的卫生监督、抽样化验以及对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及其肉品的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负责。
1、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二)场地内地面平整、坚实,水源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三)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应当相对集中,按照食品类别合理布局,有与食品加工、销售相适应的室、亭、台、橱及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2、第十四条详细列出了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标准,包括地面平整、水源洁净、排水设施完善以及熟食品制作区域的防尘防蝇设施。熟食品亭、台等设施也需符合卫生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必须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的卫生、无毒、无害。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这些小作坊和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5、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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