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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的政策

简述信息一览: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及政策

1、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2、规定了耗料量单位,深加工结转的定义,以及承揽企业与外发加工的概念。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通常享受保税监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进行核销或退税。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抵押,并要求企业配合海关核查,确保合法经营。

海关加工贸易的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海关实施联网监管,要求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网络方式,向海关提交满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和运营数据。海关会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 要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需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海关注册及生产型企业属性。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不适用此规定。

4、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5、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海关加工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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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

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等1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的“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法规内容_百度...

1、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了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99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旨在规范和指导海关在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查,主要依据成交价格,并考虑相关费用。若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无法确定,海关会***用多种估价方法,如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或合理方法。

4、三)备案合同价格核定。主管海关在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审批手续时,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实转”进口料件的价格,并以办理审批手续之日的汇率、税率计算应收台帐保证金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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