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需先获得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并向转出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才能实施货物结转。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转入企业需提供相应批复,按照第六条办理手续。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指的是区内加工企业(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简称转入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再出口的活动。
定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完成加工后,如需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进一步加工复出口,不属于深加工结转。注意事项:在此类情况下,加工区企业作为转出方,转入方作为接收方,需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但是不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保税间货物)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制定依据: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目的:旨在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适用范围:适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和核销等各个环节。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施行令编号:海关总署第150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6月16日。审议通过日期:2006年5月30日。施行日期:自2006年8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实行严格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贸易健康发展。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和核销等各个环节。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核,如需延期需经海关批准。盘点与核查:盘点前需告知海关,海关会结合盘点进行核查。如有不符,海关将根据情况调整电子底账或要求企业内销处理或接受处罚。违规处理:若企业违反规定,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或面临海关处罚。
海关8月新规详情如下:抽查检验新规: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进口商品抽查范围涵盖学生文具、婴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低压电器、日用饰品等。出口商品抽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灯具、低压电器、功能***装等。
月海关新规详情如下:AEO互认安排实施:8月1日起,中国与泰国、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给予低查验率、优先通关、指定海关联络员等便利,可提升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印度海关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舱单规定,要求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必须提供货值数据。这一新规旨在加强货物进口的监管,确保贸易活动的透明度。货代和货主们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在出口至印度的货物申报单上准确填写货值信息,这可以按照***金额来填写。没有提供货值数据可能导致进口清关延迟甚至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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